
新湖南客戶端11月24日訊(通訊員 秦萍琦)近日,東安縣法院審理一起恢復原狀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將原告房屋西側宅基地的護坡恢復原狀(現已恢復原狀)。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系親屬關系,原、被告房屋相鄰,且中間有一條公共道路,原告在房屋西側宅基地靠近道路的旁邊用沙石和泥土修建了簡易護坡。
2020年4月14日,被告劉某正為了擴寬道路通行,便打電話與原告劉某科商量,要求將原告房屋西側宅基地的護坡挖下一部分,原告未同意。隨后,被告劉某正賭氣將原告房屋西側宅基地的護坡挖毀了部分,被告劉某生、劉某廣未參與挖掘。原、被告雙方經多次協商,并請求村委會調解處理均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系恢復原狀糾紛。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系親屬,雙方理應和諧共處,面對事情應平等協商處理,但被告劉某正未經原告方同意,擅自將原告家宅基地的護坡挖毀實屬不該,故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正將其房屋西側宅基地的護坡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責編:張鈺茜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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